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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连荣诉王志刚、曲柏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荣,王志刚,曲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女,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志刚,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曲柏春,住齐市龙沙区。孙连荣与王志刚、曲柏春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志刚、曲柏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志刚、曲柏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刚、曲柏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