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连荣诉王志刚、曲柏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荣,王志刚,曲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女,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志刚,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曲柏春,住齐市龙沙区。孙连荣与王志刚、曲柏春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志刚、曲柏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志刚、曲柏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刚、曲柏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