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明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明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742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温树林,职员。被告任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明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鉴定费3200元,共计3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