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1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爱萍与李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萍,李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爱萍。被执行人李同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苏03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97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产权部门无产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盛进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铁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