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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燕、余乐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白燕,余乐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214号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乌奇公路公正计量站对面。营业执照号码:652325050004512(1-1)。法定代表人:董文汇,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白燕,女,回族,现住昌吉市。被告:余乐林,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燕、余乐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无法向被告白燕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圣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