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邱娟、唐磊、夏国清、邱军、黄梦怡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2016)川1024执7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邱娟,唐磊,夏国清,邱军,黄梦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被执行人:邱娟。被执行人:唐磊。被执行人:夏国清。被执行人:邱军。被执行人:黄梦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依据威远县公证处(2014)威证字第4406号公证书,申请执行邱娟、唐磊、夏国清、邱军、黄梦怡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8.11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国清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奉龙街山水印象苑3幢3单元6层11号住房(权号200909180#,面积176.85㎡)、查封被执行人邱军、黄梦怡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奉龙街山水印象苑5幢1单元6层13号住房(权号201000283#,面积175.84㎡)。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