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刑更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炳和犯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炳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更561号罪犯黄炳和,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六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炳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黄炳和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黄炳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炳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炳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原判确定的财产刑,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炳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鸿雁审 判 员 陈东宝代理审判员 韩 笑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