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丙才与张家港市万宝挤出设备有限公司、汤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才,张家港市万宝挤出设备有限公司,汤宝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722号原告:陈丙才。委托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万宝挤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永乐村(张家港市永利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汤宝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汤宝卫。原告陈丙才与被告张家港市万宝挤出设备有限公司、汤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丙才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丙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陈丙才负担。审判员 李清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