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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志学与孙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学,孙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高志学,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磊,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高志学诉被告孙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高志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志学负担。审 判 长  宋长文代理审判员  陈 实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