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志学与孙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学,孙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高志学,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磊,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高志学诉被告孙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高志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志学负担。审 判 长 宋长文代理审判员 陈 实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