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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玉玲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尹玉玲,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尹玉玲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尹玉玲各项费用57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