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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其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其州,叶程,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钱士友,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如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389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559353-0),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263号云海小区6号楼一层。负责人周华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伟国,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建锋,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37660-0),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村工业区国道边。法定代表人戴其州。被告戴其州,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叶程,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00531-7),住所地文成县百丈漈镇百丈漈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戴其州。被告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57456-3),住所地文成县百丈漈生态工业基地丰田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士友。被告钱士友,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49157-9),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七村。法定代表人周如银。被告周如银,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其州、叶程、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钱士友、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如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66933.72元及期内利息4872.32元、逾期利息、期内利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8月30日止,欠逾期利息439973.44元、期内利息复利1082.7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及期内利息复利以本息之和197180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从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调整,若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自每年的8月20日起调整);2、被告叶程、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在各自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钱士友、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如银、戴其州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普通程序受理后,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叶秀微、吴建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建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其州、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告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如银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钱士友、叶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温州)授字(2013)第(RL20130823000159)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300万元,授信期限从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8月23日止。2013年8月23日,被告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钱士友、周如银、戴其州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平银(温州)联保字(2013)第(RL20130823000156)号《联合体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为300万元,联合体成员及联合体成员实际控制人为联合体项下的所有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担保范围为全体联合体成员在主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对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原告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处分担保物;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原告仍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返还约定的授信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8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戴其州、叶程、钱士友、周如银、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温州)额保字(2013)第(RL20130823000159_1)号、平银(温州)额保字(2013)第(RL20130823000159_2)号、平银(温州)额保字(2013)第(RL20130823000159_3)号、平银(温州)额保字(2013)第(RL20130823000159_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原告与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60万元内提供保证担保。2013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温州)贷字(2013)第(RL20130823000871)号《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为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3日,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8.4%,利率调整方式为按年调整;结息方式为每月的20日结息,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后,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仅支付借款期内利息至2014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扣除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余额770.59元,其中727.68元冲抵借款期内利息、42.91元冲抵借款复利。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扣除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缴存保证金本息共计1033066.28元冲抵借款本金。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平银(温州)贷字(2013)第(RL20130823000871)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66933.72元、期内利息4872.32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自2014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28日止,扣减已还的727.68元)、逾期利息(以1966933.72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减已还的42.91元);二、被告戴其州、叶程、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钱士友、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如银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叶程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平银(温州)额保字(2013)第(RL20130823000159_2)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总额以最高债权额36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平银(温州)额保字(2013)第(RL20130823000159_5)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总额以最高债权额360万元为限;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63元、公告费460元,共计25923元由被告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其州、叶程、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市哈佛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钱士友、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如银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学滨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