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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于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13号申请人韩某。被申请人于某。申请人韩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某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韩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丰田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某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韩某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