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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900号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成,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海云。本院在审理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