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贾道与院存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道,院存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469号申请执行人贾道,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院存向,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03208号民事判决书,贾道申请执行院存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院存向偿还申请人贾道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9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187%计算);由被执行人院存向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0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