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礼杰与郑德生、范培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礼杰,郑德生,范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徐礼杰。被执行人:郑德生。被执行人:范培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礼杰与被执行人郑德生、范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本院认为,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发京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审 判 员 仲崇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