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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冉四妹与蒙海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四妹,蒙海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381号原告冉四妹,女,195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委托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海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奚锦权,广西法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四妹与被告蒙海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冉四妹于2016年9月17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四妹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四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冉四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