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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沈游顺与张进金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游顺,张进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7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游顺,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进金,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耿嵩,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游顺因与被申请人张进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游顺申请再审称,一、张进金在没有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共用地基条石下面的土层深挖0.7米深已经对相邻权构成侵害,沈游顺依法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原审提供的照片证实,张进金没有经批准开挖地基不具有合法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其行为已经产生危及安全的后果,依法应停止侵权。二、原审判决认为只有鉴定开挖共用地基危及已经造成损害结果才能判决恢复原状的理由于法不符。张进金在共用地基上开挖的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原审要求沈游顺对造成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设定的条件错误。三、沈游顺要求张进金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未要求损害结果的赔偿。因此本案无需进行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从本案沈游顺的诉求看,是以相邻关系而请求排除妨害。沈游顺主张张进金挖掘共用地基条石下面土层0.7米的行为已对其房屋构成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张进金挖掘地基的行为对沈游顺的房屋是否构成安全隐患,危及不动产的安全,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原审以专业性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原审时,沈游顺已申请鉴定,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因沈游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进金挖掘共用地基条石下面土层的行为已对其房屋构成危及安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沈游顺现主张本案无须经过鉴定,其请求停止侵害并不要求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是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只有侵权人在客观上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影响或侵害危险,在这一事实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请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沈游顺在原审中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沈游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游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