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丽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丽,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水箐村水箐坝组。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经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丽携带毒品在沧源县芒卡镇租乘马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途经沧源县芒卡镇胜海宾馆朝口岸方向200米处时,被公安边防侦查人员查获,当场从被告人杨丽携带的黑色腰包内一烟盒中,查获用银色锡纸包裹的冰毒可疑物11颗,此后,被告人杨丽主动交待其右侧腋下内衣内藏有冰毒可疑物2包。经称量,锡纸包裹的11颗冰毒可疑物净重1.1克;内衣内所藏2包冰毒可疑物净重37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净重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丽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8.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丽被查获时主动交待内衣内所藏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丽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8.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华审 判 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德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