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荣春与郑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春,郑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06-1号申请执行人郑荣春,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金凤,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荣春与被执行人郑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金凤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荣春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300元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金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金凤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凤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凤与案外人黄枭雄名下有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店面;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凤名下有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店面;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凤名下有址在丰泽区住宅和地下室车位【以房产证号:200507XXX、200503XXX登记的内容为准】的房产。查无被执行人有国土、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3年11月26日本院另案(2013)南执行字第2369号中对被执行人郑金凤与案外人黄枭雄名下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店面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于2015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郑金凤名下的址在丰泽区住宅和地下室车位【以房产证号:200507XXX、200503XXX登记的内容为准】的房产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3、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郑金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参与分配本院另案(2013)南执行字第2369号拍卖被执行人郑金凤与案外人黄枭雄名下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店面所得款,分得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申请执行人郑荣春分得执行款人民币62330元。被执行人郑金凤的其他房产于另案司法拍卖中,因拍卖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