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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金龙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龙,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龙,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郝福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金龙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