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金龙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龙,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龙,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郝福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金龙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