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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唐瑞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唐瑞荣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913号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20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29526。法定代表人:曹晓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瑞荣,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唐瑞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为72.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44.19元,本院退回原告72.09元)。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