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厚与被执行人汪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厚,汪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XX厚,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汪小中,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XX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