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9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殷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236号原告:冯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王荣,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