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钟英申请执行四川鑫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永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英,四川鑫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556号申请执行人钟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鑫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永洪,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399号,于2015年8月3日受理钟英申请执行四川鑫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永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永洪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龙港分理处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690.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