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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瑶、冯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瑶,冯鑫,罗鑫,袁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3民初872号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迎春路。法定代表人:邢昉,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畅,系该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飞,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瑶。被告:冯鑫。系被告廖瑶之夫。缺席。被告:罗鑫。缺席。被告:袁君。系被告罗鑫之妻。缺席。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修文信用社)与被告廖瑶、冯鑫、罗鑫、袁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文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畅、臧飞,被告廖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鑫、罗鑫、袁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修文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廖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廖瑶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贷款利息、逾期后利息、复利共计231526.06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费440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冯鑫、罗鑫、袁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0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廖瑶签订《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修)农信社(2013)年借字101002012092900087号,约定原告在授信额度内向被告提供贷款,授信期限为2014年04月29日至2016年04月29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廖瑶签订了《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农信(2014)年个贷字102022014000662号],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15000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4年0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贷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9.994‰计算,逾期利息(罚息)按月利率14.991‰计算,复息为:1、贷款期限内复息为应付未付利息×季度未付息天数×月利率9.994‰;2、逾期复息为应付未付利息×季度未付息天数×月利率14.991‰。同时约定被告廖瑶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04月21日、04月29日,被告廖瑶丈夫即被告冯鑫分别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确认书》,承认被告廖瑶向原告所借15000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04月21日,被告罗鑫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函》,承诺其愿用家庭财产为被告廖瑶向原告所借的1500000.00元借款作为担保,被告袁君作为财产共有人在该担保函上签字。2014年0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罗鑫签订《保证合同》修文[农信社(2014)年固贷字102022014000662号],被告罗鑫、袁君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约定被告罗鑫为被告廖瑶向原告所借的1500000.00元借款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为被告廖瑶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原告与被告廖瑶签订合同后依约向被告廖瑶发放贷款15000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03月20日,共计支付利息136720.73元。自2015年03月21日,被告廖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廖瑶也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原告为实现债权于2016年06月16日与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委派臧飞为原告代理与四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案,原告应向该所支付代理费440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被告廖瑶辩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44000.00元过高,被告只应承担2200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借款申请表》、《分期还款承诺书》、《借款合同》、《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利息清单》、《保证合同》、《共同债务确认书》、《保证担保函》、《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复印件均无异议。被告冯鑫未作答辩。被告罗鑫未作答辩。被告袁君未作答辩。被告廖瑶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冯鑫、罗鑫、袁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了质证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修文信用社于2016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名下18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作出(2016)黔0123民初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冻结四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未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廖瑶与原告签订的《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廖瑶提供借款1500000.00元,被告应当依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廖瑶偿还本金15000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1.借款期内利息。原告与被告廖瑶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为每月9.994‰,该利率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廖瑶按月利率9.994‰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03月21日至2016年04月28日止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2.逾期利率。原告与被告廖瑶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每月14.991‰,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廖瑶按月利率14.991‰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04月29日至借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支持按月利率14.991‰支付从2016年04月29日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复息。(1).借款期内的复息。本院支持期内复息从2015年03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04月28日止,按应付未付利息×季度未付息天数×月利率9.994‰计算;(2).逾期复息。本院支持逾期复息从2016年04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应付未付利息×季度未付息天数×月利率14.991‰。关于律师费。根据原告与被告廖瑶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应由被告廖瑶负担,但原告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供票据证实确已支付了律师费,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冯鑫与被告廖瑶系夫妻,该借款及利息均在被告冯鑫与被告廖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冯鑫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鑫、袁君作为共同担保人为被告廖瑶的借款、利息提供连带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被告罗鑫、袁君应当对被告廖瑶应偿还的借款1500000.00元、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由被告罗鑫、袁君承担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瑶与被告冯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借款期内利息按月利率9.994‰从2015年03月21日计算至2016年04月28日止;2.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4.991‰从2016年04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复息。贷款期限内复息从2015年03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04月28日止,按应付未付利息×季度未付息天数×月利率9.994‰计算;逾期复息从2016年04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应付未付利息×季度未付息天数×月利率14.991‰计算);二、被告罗鑫与被告袁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0.00元,减半收取计1039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390.00元(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00.00元,被告廖瑶、冯鑫、罗鑫、袁君共同负担148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