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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城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峰与诸城市益金机械厂、程红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诸城市益金机械厂,程红娟,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商初字第82号原告:张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娟。被告:诸城市益金机械厂,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民营经济工业园。代表人:郭少志,该厂厂长。被告:程红娟。被告:张军。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峰与被告诸城市益金机械厂、程红娟、张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2016年3月11日,原告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庆审 判 员  郭海龙人民陪审员  徐振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