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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怀确与被执行人严子宝、严勇璋、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6万元,被执行人严子宝、严勇璋、陶辉未履行任何义务,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应将被执行人严子宝、严勇璋、陶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严子宝、严勇璋、陶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