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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永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被执行人贾永保,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关于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永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永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倪 盎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9月20日地点: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朱博审判员倪盎汪鑫承办人:朱睿聪书记员:盖坤评议关于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朱睿聪:(简要案情略。)。关于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永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永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评议。汪鑫: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倪盎: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博: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