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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显英与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显英,卜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33号原告:曹显英,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卜乾,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显英诉被告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曹显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显英撤回对被告卜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显英负担。审判员  谭清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世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