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显英与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显英,卜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33号原告:曹显英,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卜乾,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显英诉被告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曹显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显英撤回对被告卜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显英负担。审判员 谭清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世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