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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慧杰与李超凡、郭雪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超凡,李慧杰,郭雪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凡。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雪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留栓。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上诉人李超凡因与被上诉人李慧杰、郭雪花,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超凡又以其经过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超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超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上诉人李超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军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