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晋城市金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晋城市金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802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金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晋。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晋城市金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丕海自愿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晋城市金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晋城市金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承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