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甲、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甲,杨某,刘某甲,徐某乙,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540-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徐某甲。被告:杨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徐某乙。被告:刘某乙。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甲、杨某、刘某甲、徐某乙、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某甲、杨某、刘某甲、徐某乙、刘某乙下落不明,需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广玉人民陪审员 姜 尊人民陪审员 葛 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