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何秀翠、刘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何秀翠,刘纪荣,邓寿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91号。法定代表人:高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辉,富川农行客户部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富川农行客户经理。被告:何秀翠,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刘纪荣,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邓寿香,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何秀翠、刘纪荣、邓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瑞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