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古田县凤都白林溪电站与被上诉人蒋孝宾、原审第三人张俊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田县凤都白林溪电站,蒋孝宾,张俊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田县凤都白林溪电站,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凤都镇村尾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清峰、王连坑。委托代理人黄崇深、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孝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仙,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俊杰,上诉人古田县凤都白林溪电站(以下简称白林溪电站)因与被上诉人蒋孝宾及原审第三人张俊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林溪电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深、张纯艺、被上诉人蒋孝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古田县凤都白林溪电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刘为河代理审判员 王晓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娟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