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海泉、淄博禧嘉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泉,淄博禧嘉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鲁波,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泉,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禧嘉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鲁波。被执行人陈鲁波,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仙艳,女,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杨海泉申请执行淄博禧嘉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鲁波、仙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7399.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9874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