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辉煌与季家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辉煌,季家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辉煌,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季家永,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季家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家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辉煌货款人民币7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执行费人民币1025元,但被执行人季家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5月23日、8月10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季家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季家永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季家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季家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蔡辉煌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季家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