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谭乐科与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乐科,刘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547号原告:谭乐科,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斌,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乐科诉被告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乐科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乐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谭乐科承担。审 判 长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