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423号原告张某某,女,43周岁。被告于某某,男,53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