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6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423号原告张某某,女,43周岁。被告于某某,男,53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