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初4049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才高(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才高、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与李某甲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李某甲于2005年相识,2007年元旦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初感情还可以,近几年来,由于李某甲脾气暴躁,家庭暴力频繁,我与李某甲一起生活精神压力很大,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李某甲也没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王某2005年相识,2007年元旦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2013年补办结婚证。自结婚到现在已有十年时间,我为了这个家庭拼命努力,我与王某吵过闹过,但我认为双方还是有感情的,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现在孩子也长大了,我想和好,愿意负起家庭的责任,保证以后不会再出现动手的现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7年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和理解,李某甲出现动手的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李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表示愿意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相识、相恋、结婚至今已十余年,且共同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顾及夫妻情义,相互体谅、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以改善夫妻关系,给双方以及婚生女一个稳定温暖的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原告王某坚持离婚请求,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慧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冰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