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荣与姚伟东、理想房地产代理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荣,姚伟东,理想房地产代理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005号原告曾荣,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刘荣进、刘彦,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伟东,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理想房地产代理部,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47号。原告曾荣与被告姚伟东、理想房地产代理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荣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由被告姚伟东返还定金等共计12047.40元、被告理想房地产代理部退还费用共计128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状所列写被告理想房地产代理部的名称、住所并不具体明确,且未提供相应工商登记信息,致使无法送达被告理想房地产代理部。经告知原告进行补正,原告仍未能提供足以使理想房地产代理部与他人相区别的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2元(原告曾荣已预交211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瑞远代理审判员 赵婷婷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汝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