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806号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中心街5号。法定代表人:白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旭明,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生,公司职员,住甘肃省漳县武阳镇。系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张强,男,汉族,现年47岁,住漳县翠苑小区。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宏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