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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梁化义、梁化义申请财产保全与徐州西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化义,梁化义申请财产保全,徐州西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84号申请人梁化义。被申请人徐州西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94号。法定代表人任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梁化义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西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学号教练车。申请人梁化义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西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学号教练车。二、查封申请人梁化义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雨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