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卢惠玲、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惠玲,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行终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惠玲,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朱小丹,职务:省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文、黄允鑫,均系该府工作人员。上诉人卢惠玲诉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6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原告卢惠玲向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粤国土资(建)字[2015]922号《广东���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府行复[2015]388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8月2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认定原告没有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在涉案用地批复范围内,并提供了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卢惠玲在粤国土资(建)字[2015]922号、粤国土资(建)字[2015]1013号批文所涉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未有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的证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作出粤府行复[2015]388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原告所申请的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延长30日,同时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原告。2015年10月20日,被告作出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原告与涉案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本案中,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卢惠玲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卢惠玲对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卢惠玲在粤国土资(建)字[2015]922号批文所涉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未有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的证明,证实原告在粤国土资(建)字[2015]9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广州市花都区201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范围内没有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故原告与上述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被告据此作出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主张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由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对原告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卢惠玲的诉讼请求。卢惠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广州���花都区狮岭镇罗仙二队六巷2号”与耕地,被纳入了花都区中轴线征地红线范围内,广州市政府在征地前没有责令上诉人所在街道办对村集体违法的村规民约予以纠正,反而以剥夺外嫁女合法权益村规民约为由,不给外嫁女待遇。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恢复审理。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审辩称: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粤国土资(建)字[2015]922号批文所涉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未有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因此,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府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府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上诉人卢惠玲向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粤国土资(建)字[2015]9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但是,根据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有关“卢惠玲在粤国土资(建)字[2015]922号、粤国土资(建)字[2015]1013号批文所涉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未有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的证明,可以认定上诉人与上述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主张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的村规民约未予纠正,导致其没有享受应有的外嫁女待遇。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外嫁女待遇问题,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但在上诉人没有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不能认定其与涉案批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条件,被上诉人据此作出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卢惠玲有关撤销粤府行复[2015]3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卢惠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卢惠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德敏审判员 罗 燕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