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岳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720号原告:岳某,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兴仁县。被告:韩某,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兴仁县。原告岳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岳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以已和被告韩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岳某负担。审判长 金传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宪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