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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民初1019号原告吴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都尧,房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调解,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陆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景大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李飞、人民陪审员刘朋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都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经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1990年10月,我与被告经吴静介绍确定婚约关系。于××××年××月××日在原窑淮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吴某乙,现在广东城建学校学习汽修。婚后被告的恶习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喜欢打麻将,无心操持家务,并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因而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一直发展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3月2日,被告一人独自悄悄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我多方查找,现被告仍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吴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户籍证明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证据二:2016年5月20日房县窑淮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出具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三:2016年5月15日房县窑淮镇淮水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及被告于2014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证据四:2016年5月16日房县窑淮镇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原、被告属夫妻关系。被告陆某未作出答辩。本院为核实案情,依法于2016年8月12日对原、被告之子吴某乙调查取证,证实被告近两年多外出后至今未回过家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均属相关机构出具,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0年10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确立婚约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原窑淮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年××月××日,被告陆某生育男孩取名吴某乙,现在广东城建学校学习汽修。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二〇一四年农历二月初六,被告陆某独自外出,不回家,也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吴某甲多方寻找未果。2016年5月23日,原告吴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另查明:2005年,原、被告及其父母共同在窑淮镇淮水村建两间两层楼房一套。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隔阂后,被告陆某于二〇一四年农历二月初六独自离家外出后就一直不回家,也不与原告吴某甲联系,其下落不明长达2年之久。原告吴某甲起诉后,经本院公告查找均确无下落,上述事实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吴某甲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至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两间两层,因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尚未从其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待析出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陆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吴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景大喜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刘朋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志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