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乙霖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乙霖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乙霖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法定代表人:练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贾强。本院在执行东莞市乙霖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债权为386633元及逾期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榆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