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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42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将、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将,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423刑初32号公诉机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将,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维西县人,捕前住维西县永春乡美光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6年6月3日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维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维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培三,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蜂继光,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维西县人,捕前住维西县永春乡美光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6年6月3日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维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维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和明,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和顺英,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蜂先发,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傈僳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兰坪县人,捕前住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6年6月3日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维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维西县看守所。辩护人杨雪婷,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丰林,男,1990年9月9日出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维西县人,捕前住维西县永春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6年6月3日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维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维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贵华,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8日以维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将,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颖、李映泽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将准备使用板材来搭建长为2丈左右,宽为1丈6左右,高为8-9尺的羊圈3间,其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搭建3间羊圈的活以3000元每间的价格雇请了美光村人蜂继光来做,其多次请蜂继光在美光村砍伐树木后解成板材来搭建羊圈,并许诺采伐证由自己办理,可以先去砍树。蜂继光又邀约了在同村的蜂先发,张丰林,张顺林(在逃)到美光村国有林“饿不底”采伐了24株冷杉活立木。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24株冷杉树立木材积(蓄积)为62.0742立方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将,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四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盗伐的林木蓄积为62.0742立方米,属数量巨大;本案中被告人陈将明知自己没有采伐手续还雇请被告人蜂继光帮忙砍树,其具有明确的未批先砍的主观犯意,并催促蜂继光赶紧帮其砍树盖羊圈,陈将的一系列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因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被告人陈将在案发后,接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在盗伐林木现场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发现与本案犯罪有关的涉案木材、油锯、斧头等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调查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乘驾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将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认为:1、被告人陈将是在已委托陈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且其采伐的林木不是为了出售,对采伐超过三间羊圈的木材持放任态度,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陈将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3、被告人陈将是村医,肩负着为美光村村民防疫和治病的重任,其被关押给美光村村民看病带来一定的困难,案发后被告人陈将等四名被告人已委托亲属在土产公司药材基地种植了1100棵川西云杉,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陈将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将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对证人陈将、浦某、雀某的调查笔录、收据。欲证明被告人陈将曾经于2014年3月份请维西县永春乡国有林场职工陈将办理过采伐手续,后陈将于2015年3月份办理了采伐手续。2、维西县供销药材土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照片若干。欲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将等四名被告人已委托亲属在土产公司药材基地种植了1100棵川西云杉。3、维西县永春乡美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书。欲证明被告人陈将是美光村的村医,肩负着为美光村村民防疫和治病的重任,其被关押给美光村村民看病带来一定困难。被告人蜂继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蜂先发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丰林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认为:1、被告人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均系从犯,且是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蜂继光明知他人报案还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依法成立自首。被告人蜂先发、张丰林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首,综上建议本院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将因要为维西县土产公司药材基地改良土地,准备搭建羊圈养羊积肥,2016年4月左右其以每间羊圈3000元的价格雇请维西县永春乡美光村的被告人蜂继光帮其砍树加工成板材,搭建三间长为2丈左右,宽为1丈6左右,高为8至9尺的羊圈,期间其多次催促蜂继光去砍伐树,并许诺采伐证由自己办理。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蜂继光邀约了同村的被告人蜂先发,张丰林,张顺林(在逃)到维西县永春乡美光村国有林“饿不底”采伐了24株冷杉活立木,当时被告人蜂继光带了一台油锯、一把斧头,被告人蜂先发带了一台油锯,四被告人协商,得到的钱除支付相关的油费和伙食费后由四人平分。2016年5月19日,维西县永春乡国有林场工作人员在维西县永春乡美光村国有林“饿不底”当场查获大量加工好的冷杉板材、油锯两台和斧头一把,工作人员当场询问了被告人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陈将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24株冷杉树立木材积(蓄积)为62.0742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口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19日,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接电话报警后在维西县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查获大量加工的冷杉板材,并在附近发现被告人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经民警询问,三人即为加工板材的人员;同年6月3日被告人陈将经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3、扣押清单、涉案木材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6月13日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油锯2台、斧头1把依法扣押,同年7月12日,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将长虹手机1台、冷杉板材一批(长2.6米)依法扣押,油锯2台、斧头1把、长虹手机1台随案移送至我院,冷杉板材一批(长2.6米)现存于维西县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确定案发中心现场位于维西县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被告人陈将、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指认、辨认采伐的树桩,被告人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指认、辨认加工好的板材、作案工具油锯及加工时居住的窝铺;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辨认及勘验过程进行拍照固定。5、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4株冷杉的立木材积(蓄积)为62.0742立方米。6、证人证言①陈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19日他到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看见被告人蜂继光和一个小名叫“松林”的人在砍伐林木,后他就向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报案。2016年5月18日陈将曾经打电话给他办理采伐手续,但因国有林场办不了采伐证他就回绝了。②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蜂继光邀约他到山上帮陈将砍树建3间羊圈,每间羊圈陈将支付人民币3000元。同年5月16日他和蜂继光、张顺林、蜂继光等人电话相约后到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砍树,他准备了米、油和被子,蜂继光和蜂继光准备了油锯,到现场后四人轮流用油锯和斧头砍树及加工板材。至5月20日他们共砍伐了24棵冷杉活立木四人约定除先前垫付的汽油和机油钱和买食物的钱,其余钱四人平分。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①陈将供述,证明2016年5月,因需要建3间羊圈,他请被告人蜂继光砍树加工板材,二人谈好价格为每间羊圈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17日他给蜂继光打电话询问砍树加工板材的事,蜂继光告知他已经砍伐了10棵树,次日他到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看到蜂继光等人砍伐了20多棵树并已全部加工成板材,因蜂继光去砍树时没有告知他,他没有来得及办理采伐手续。②蜂继光供述,证明2015年4月陈将以一间羊圈3千元的价格请他砍树建3羊圈并约定由陈将办理采伐手续,同年5月16日他邀约张顺林、张丰林、蜂继光等人到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砍树,他带了一把斧头和一台红蓝相间的油锯,到现场后四人轮流用油锯和斧头砍树及加工板材。至5月20日他们共同砍伐了24棵冷杉活立木,四人约定除他垫付的人民币2千元的汽油和机油钱,其余的钱四人平分。③蜂先发供述,证明2015年4月蜂继光邀约他到山上帮陈将砍树建3间羊圈,每间羊圈陈将支付人民币3000元。同年5月16日他和蜂继光、张顺林、张丰林等人电话相约后到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砍树,他带了一台绿色油锯,到现场后四人轮流用油锯和斧头砍树及加工板材。至5月20日共砍伐了24棵冷杉活立木,四人约定除先前垫付的汽油和机油钱和买食物的钱,其余钱四人平分。④张丰林供述,证明2015年4月蜂继光邀约他到山上帮陈将砍树建3间羊圈,每间羊圈陈将支付人民币3000元。同年5月16日他和蜂继光、蜂继光、张顺林等人电话相约后到永春乡国有林“饿不底”砍树,他问蜂继光是否办理了采伐手续,蜂继光对他说陈将在办理。去山上时他带着四人吃的食物,蜂继光和蜂先发各带了一台油锯,到现场后四人轮流用油锯和斧头砍树及加工板材。至5月19日他们共砍伐了24棵冷杉活立木,他们约定除先前垫付的汽油和机油钱、食物钱外,其余钱四人平分。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并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将、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违反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擅自砍伐国有森林林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盗伐林木24株,蓄积为62.0742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四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三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将在案发后,接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在盗伐林木现场被维西县永春乡国有林场工作人员当场发现与本案犯罪有关的涉案木材、油锯、斧头等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将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蜂继光、蜂先发、张丰林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本案实际造成林木毁坏数量巨大,对四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采纳公诉人公诉意见,对四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将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蜂继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三、被告人蜂先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四、被告人张丰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五、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二台,斧头一把、长虹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作证据留存;被扣押的涉案物品冷杉板材一批(长2.6米)由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朝维审 判 员  赵翠莹人民陪审员  和冬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