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罗清云与刘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云,刘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790号原告:罗清云,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计,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罗清云与被告刘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罗清云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清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清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缴纳7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清云负担。审 判 长  孙怀君人民陪审员  刘 茜人民陪审员  李雪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