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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菏泽市花城气体厂与张来宾、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花城气体厂,张来宾,丁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445号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法定代表人:陈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被告:张来宾。被告:丁瑞娟。委托代理人:张来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与被告张来宾、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负担。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圣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