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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家培诉被告张毛毛、王子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培,张毛毛,王子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132号原告:李家培,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委托代理人:朱洪军,安徽省阜阳市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忠杰,安徽省阜阳市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毛毛,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被告:王子娟,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其军,安徽省阜阳市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家培诉被告张毛毛、王子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培的委托代理人白忠杰、被告王子娟的委托代理人刘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毛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7日,被告张毛毛驾驶皖KWZ0**号车与原告李家培骑行的电动车相刮,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毛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原告的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王子娟辩称,1、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使用人,更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是被告张毛毛未经我许可,擅自将我放在自家桌子上的车钥匙拿走,发生事故时,该车辆已脱离我的实际控制和支配;2、皖KWZ0**号车是通过年检的,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并不存在安全隐患;3、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无分项计算的清单,更无任何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其主张的90000元是被答辩人的合理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六鉴定意见书,被告王子娟有异议,因被告王子娟申请重新鉴定,应以本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12月17日9时30分,被告张毛毛驾驶皖KWZ0**号小客车沿阜临路由西向南右转弯进入奎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果网吧门前路段,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李家培骑行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毛毛未取得驾驶证上路行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阜阳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6820.85元。2016年1月21日,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皖)天衡司鉴[2016]临鉴字第111号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1、李家培的伤构成十级伤残;2、受伤后休息期150天,伤后60天需设一人护理;伤后60天需增加营养;3、后续治疗费需3000元。被告王子娟对原告李家培的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16年5月3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作出皖同[2016]临鉴字第F360号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1、李家培的伤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另查明:皖KWZ0**号小客车车主为被告王子娟,未投保保险。本院认为,被告张毛毛驾驶皖KWZ0**号小客车车将原告李家培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毛毛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家培在城镇居住,其赔偿应按2016年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李家培的损失本院确认为:医疗费682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护理费6853.2元(60天×114.32元)、误工费3491.87元(41天定残前一日×85.17元)、交通费100元(20天×5元)、伤残赔偿金53872元(26939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6000元,以上合计79937.92元。综上所述,本起事故被告张毛毛负全部责任,皖KWZ0**号车未投保保险,故被告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毛毛驾驶皖KWZ0**号车是被告王子娟同意借用,还是被告张毛毛偷开,从当事人举证和当庭陈述看,双方均不能证明是哪种情况。本院认为被告王子娟和被告张毛毛认识,被告张毛毛将车钥匙拿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被告王子娟对被告张毛毛无证驾驶皖KWZ0**号车的行为承担50%的民事责任,即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张毛毛追偿。被告张毛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子娟赔偿原李家培各项损失39968.96元;二、被告张毛毛赔偿原李家培各项损失39968.96元;三、驳回原告李家培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张毛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立恒审 判 员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周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