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8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845-5王学富申请金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富,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845-5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金刚,住所地乌兰达坝苏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6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金刚巴林左旗丰水山信用社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